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章 程 章 程 未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未修改
第 1 条 第 1 条
为维护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维护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修改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2 条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温州市森马童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工商行
由温州市森马童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工商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330300000030786,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330300000030786, 2015年12月30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已调整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已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36007862B。 修改
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36007862B。
第 3 条
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7000 万股,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 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称“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民币普通股 7000 万股,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3 条 第 4 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 修改
中文全称: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英文全称:Zhejiang Semir Garment Co., Ltd. 英文全称:Zhejiang Semir Garment Co., Ltd.
第 4 条 第 5 条
修改
公司住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 98 号,邮编:325041 公司住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 98 号,邮编:325041
第 5 条 第 6 条
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9,409.016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9,409.0160 万元。
第 6 条 第 7 条
修改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8 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118 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 修改
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 125 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9 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第 8 条 第 10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修改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9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 11 条
东、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修改
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 1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