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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47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 47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明理由。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 56 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第 56 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事、监事侯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 监事侯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监事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 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 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
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行说明。
第 69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第 69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 103 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第 103 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 104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 第104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东合法权益。
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
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 105 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第 105 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独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立性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
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训。 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持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的培训。
第 106 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第 106 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
事: 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人员;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亲属;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偶的兄弟姐妹等);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直系亲属;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人任职的人员;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人;
(七)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一)至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