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5年10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条款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
简称"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
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立;在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在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300X148288455。
91410300X148288455。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史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史
家湾工业区 家湾工业区
4.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5.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总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7.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面值。 标明面值。
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5,738,57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均为普通股股份。 525,738,570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1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工持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必需。
的活动。
12.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的,可以依照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5.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
内行使质权。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16.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本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