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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电气: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万和电气: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5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和电气”)于近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12 民初
42756 号、(2021)粤 0112 民初 42757 号、(2021)粤 0112 民初 42758 号、(2021)
粤 0112 民初 42759 号、(2021)粤 0112 民初 42760 号、(2021)粤 0112 民初
42761 号),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 363 号

  案号:(2021)粤 0112 民初 42756 号

        (2021)粤 0112 民初 42757 号

        (2021)粤 0112 民初 42758 号

        (2021)粤 0112 民初 42759 号

        (2021)粤 0112 民初 42760 号

        (2021)粤 0112 民初 42761 号

  案由:票据纠纷

  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16 日

    案件一:金额为人民币 1,601,900.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嵊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四路 11 号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9B8QF9K

  法定代表人:滕达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1,090,000 元的商业承兑
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
额为 381,1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于 2021
年3月19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30,8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 9 月 19 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1,601,900.00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同)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金额为人民币 3,009,812.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绍兴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 36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C06F52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500,000 元的商业承兑汇
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
为 884,856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620,0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28 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3,009,812.00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 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三:金额为人民币 1,314,557.88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 683 号 1 楼 125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88MRK71

  法定代表人:赵磊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409,584 元的商业承兑汇

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
为 904,973.88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汇票到期
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1,314,557.88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 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四:金额为人民币 18,429,391.28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 B-6-3、B-6-5 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 219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4PD2Y

  法定代表人:苏鑫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6,478,754.43 元的商业承
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5 月 22 日)、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向原告开具了
金额为 3,014,387.14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737,669.72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
日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8,198,579.99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
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18,429,391.28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 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五:金额为人民币 528,000.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诸暨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十里牌兴达家居城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BRGQ77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376,800 元的商业承兑汇
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9 日)、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
为 151,2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8 月 28 日)。汇票到期后,
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528,000.00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 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六:金额为人民币 292,679.2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诸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 4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BBTN16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292,679.2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10 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
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292,679.20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 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 6 个案件合计涉诉金额为人民币 25,176,340.36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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