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 海源 公告编号:2025-112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子公司新余金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能源”)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被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 赣 0502
民初 8861 号),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就金晟能源与其签署的《合同》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金晟能源向其支付到期合同款、违约金等请求,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做出(2024)赣 0502 民初 8861 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关于新增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收
到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 赣 05 民终 396 号),裁定
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4)赣 0502 民初 8861 号民事判
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被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 赣 05 民终 396 号)。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