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8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公司其他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均不再适用。
本次对《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或者将“监事会”修订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将“监事”修订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除前述修订外,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
定代表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联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 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98,675,08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 1,198,675,08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票。 1,198,675,082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的除外。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二)要约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