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2 全文: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
3 全文:删除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
第 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4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 9 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5 新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13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4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6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监、总工程师。 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第 23 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第 22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公司 5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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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 23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 24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25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 26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者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9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 28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 第 29 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10 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
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 30 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 31 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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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 33 条 股东名册须记载股东的姓名 删除该条款
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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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票编号及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等事
项。
第 35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35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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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告;……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第 36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 36 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