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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1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通知和公告情况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18)。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5月10日下午2:30

    2、召开地点:昌乐县开发区大沂路北段山东矿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赵华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网络投票的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至2019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84,211,3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5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84,202,9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5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未出差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2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2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2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2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审议《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2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六)审议《关于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2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考核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2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八)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2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2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952%;弃权0

  该议案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2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9.9981%;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04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田军、王芳芳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