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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起重:关于韶钢工地5.14行车爆炸事故进展情况并签订《韶钢工地5.14行车爆炸事故补偿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9-21

证券代码:0 0 2 5 2 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 0 1 2 -0 3 0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韶钢工地 5.14 行车爆炸事故进展情况并签订《韶钢工地 5.14 行
                        车爆炸事故补偿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 年 5 月 14 日下午 3 时 48 分左右,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五冶”)在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股份” 、“韶钢”)特棒工程
安装行车时发生爆炸事故(已公告),上海五冶是特棒工程的分包方,公司是此次事故
相关起重机(行车)的提供方。事故发生后,韶关市政府成立了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
长为组长,韶关市、株洲市安监、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
查取证工作。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了广东省安全技术中心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技术鉴
定。现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已经出具,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已基本查明
了事故的原因。

    初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起重机箱型梁内涂料与稀释剂的挥发物与空气
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焊接引起的高温发生爆炸。

    事故起重机箱型梁内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来源与公司结构二车间产品涂装工序的分
包方株洲湘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科技”)个别员工的严重违章作业有关。
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尚在调查中。

    湘江科技系专业经营油漆及涂装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莫跃飞,
住所为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 5 号,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07 年 1 月 24
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易燃液体:
化学油漆、乙酸异戊酯、油漆稀释剂(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4 日)及其它无需审批的
化工产品、涂料、五金机电,仪器仪表,电器元件,一般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批零兼
营;防水、防腐及保温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防水工程、防腐工程、保温工程、装饰
工程施工(凭资质证经营)。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湘江科技资产总额 286.50 万元,
净资产 102.31 万元(未经审计)。公司通过履行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将结构二车间产
品的涂装工序外包给湘江科技,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与湘江科技签订了《钢结构件防
腐项目承包合作协议》,双方同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湘江科技应确保
派往我公司现场的人员有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禁湘江科技人员以不
安全的方式工作或者出现任何形式的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所附的《安全操作规程》第 23 条规定:“在现场使用如油漆、稀释
剂等易燃液体时,必须妥善保管。下班后及时放置指定的位置”。具体涂装操作人员由
湘江科技安排管理,油漆喷涂作业在其他工种不作业时进行,一般为晚上九点以后或
周末。

    事故发生后,公司非常重视,公司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
场,并迅速组织成立了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组,内部查找原因,外部配合调查,在较
短时间内,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关于涉事故起重机设计制造情况的汇报》和《关于
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涉事故的“2011-Q-118”起重机的设计、制
造全过程进行了认真核查。通过核对原始记录、访谈相关人员、复核标准要求等,在
公司规定的生产工艺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涉事故起重机设计合理、工艺成熟,
在产品交付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公司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与公司经理班子一道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积极面对的负责态度和如下
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对 2011 年 8 月份以来生产制造的封闭箱型梁进行全面细致排查。

    鉴于湘江科技相关严重违章作业人员从 2011 年 8 月份开始进入公司进行油漆喷
涂作业,也只有封闭箱型梁才可能出现类似情况,为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公司制定
了包括封闭箱型梁内气体检测、异物清理和气体置换在内的详细方案,并聘请了中钢
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中南大学、武汉科技大
学等行业顶尖专家进行了严格方案评审。方案评审通过后,公司立即组织了专业团队
对 2011 年 8 月份以来生产的全部 91 台起重机 182 根嫌疑封闭箱型梁进行了全面排查,
其中在公司区域内 44 台,已发出至用户处 47 台。通过全面排查,公司区域内有 2 台
起重机中的 2 根封闭箱型梁内存在油漆及油漆稀释剂混合物,进行了开箱清理;其他
用户处 47 台起重机 94 根封闭箱型梁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韶钢事故现场已安装完成的
全部 9 台起重机全部还按“韶钢特棒工程”项目指挥部的意见进行了处理。排查处理
检验结果经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专业评估,
评估结果认为,通过排查处理,全部 182 根嫌疑箱型梁内有机物挥发含量及可燃气体
满足安全要求,彻底消除了嫌疑封闭箱型梁安全隐患,取得了良好的排查处理效果。
此举获得了用户的高度认可和谅解。

    (二)研究改进企业生产标准,进一步加强产品安全性。

    在现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公司在封闭箱型梁的生产工艺中增加了异物(包括异
常固态物、液态物和异常气味)检测程序,通过人工、仪器的检测确保梁内不存在危
险异物。同时,以预防偶发性、非正常情况导致的其他安全问题作为重点,组织讨论
并完善了企业现行生产标准,并预备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在生产制造和监督检验等方面
完善有关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行业内从
根本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三)及时终止了与湘江科技签订的油漆涂装外包协议。

    (四)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外包单位特别是涉危涉爆单位的监管,切实防范类
似事故的发生。

    (五)组织学习本次事故教训,积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

    (六)积极与事故损失各方进行友好协商。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取得的授权,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
与上海五冶签订了《韶钢工地 5.14 行车爆炸事故补偿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补偿内容及金额

    (1)双方同意,就上海五冶因“5.14 行车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本款第 2 条
约定之外,公司向上海五冶共计支付补偿金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整(RMB 26,000,000)。

    (2)双方同意,鉴于在“5.14 行车爆炸事故”中受伤的六名员工仍在治疗中,目
前对于其治疗后果尚难以确定,在具备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后,在双方的共同参与
下,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对伤员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专业鉴定。在进行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如届时在社保机构支付的理赔款项之外,根据国家规定用人
单位另外需要对上述受伤员工承担相关费用的,则由公司负责予以据实全额补偿给上
海五冶。

    2、支付方式及期限

    本协议约定的贰仟陆佰万元整(RMB 26,000,000)补偿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
作日内,公司向上海五冶支付贰仟万元整(RMB 20,000,000 元),其余陆佰万元整(RMB
6,000,000 元)在本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向上海五冶支付。

    3、其他约定

    (1)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本着尽快、妥善解决“5.14 行车爆炸事故”善后事
宜及消除事故影响的态度,以及按照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经耗时三个月的多
轮协商、谈判而达成,无论对本次事故的原因、性质等作出何种认定均不影响本协议
的执行,双方均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事后不得以任何原因主张
撤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双方同意,除本协议约定以外,双方之间就“5.14 行车爆炸事故”补偿事宜
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本协议是双方之间该事故的最终处理文件。

    (3)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上海五冶支付补偿
款。公司逾期支付的,应当按照应付未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上海五冶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

    (4)公司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时,上海五冶应予
以积极配合。

    (5)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4、其他说明

    公司按照协议向上海五冶支付补偿款,补偿支出将影响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的损
益。修正后的公司 2012 第三季度业绩预告详见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
2012 年 1-9 月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内容。

    在“5.14 行车爆炸事故”中受伤的六名员工仍在治疗中,在具备工伤劳动能力鉴
定条件之前,上海五冶已承诺并一直在对伤员进行积极治疗。

    预计与损失各方签署相关补偿和解协议的全部补偿金额(含后续费用)不会超出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有关“5.14 行车爆炸事故”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
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