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7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进行修订,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1.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2.整体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章节条款描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3.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不再逐项列示;
4.除以上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制订本章程。 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公司。 限公司。
公司系以原山东齐峰集团有限公司(以 公司系以原山东齐峰集团有限公司(以
2 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 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
方式设立;在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 起方式设立;在山东省淄博市行政审批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29270531X。
91370000729270531X。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4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5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总监。
7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淄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持“合
博市良好的投资环境,采用先进的技术 规经营、创新发展、创造价值、回馈社
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增强公司整体 会”的核心理念。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商业能力及质量、服务和价格的竞争力, 以客户需求和前沿技术为驱动,以诚信
以使公司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使股 为本,锐意创新,持续推动技术革新与
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
经济效益最大化,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履行对员工、客户及社会的责任,追求
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共赢。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以原有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以原有限公司中的 限公司中的净资产在公司 2007 年 12 月
净资产在公司2007年12月29日变更设 29 日变更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总数为 5,0
9 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具体股份数如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份 数 ( 万 股 ) 下:
占总股本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0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2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13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