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6-002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次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20,000 万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 36.91 元/股,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人民币 20,0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541.858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5%;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人民币 1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270.929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3%。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回购数量及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回购金额为准,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2、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
3、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回购期间有减持计划出现,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将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2)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如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为进
一步维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回购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八条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因此,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经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公司董事会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同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含)人民币 36.91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20,000 万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 10,000 万元。
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
(六)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20,000 万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 36.91 元/股的条件下:
1、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人民币 20,0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541.858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5%;
2、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人民币 10,0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270.929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3%。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实施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本次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 36.91 元
/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为 541.8585 万股,按照截至 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股本结
构测算,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47,356,561 11.58% 252,775,146 11.83%
无限售条件股份 1,889,086,673 88.42% 1,883,668,088 88.17%
股份总数 2,136,443,234 100.00% 2,136,443,234 100.00%
2、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含)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 36.91 元
/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为 270.9293 万股,按照截至 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股本结
构测算,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47,356,561 11.58% 250,065,854 11.7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889,086,673 88.42% 1,886,377,380 88.30%
股份总数 2,136,443,234 100.00% 2,136,443,234 100.00%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1,316,835.45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 599,057.16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1,021,540.95 万元,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20,000 万元,分别占公司总资产、流动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为 1.52%、3.34%、1.96%。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财务状况及预计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以人民币 20,000万元的上限金额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研发、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