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附件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奔腾路 66
堰镇旷达路 1 号,邮政编码:213179。 号株洲汽博园服务中心 1 栋 11 层 1101,邮政编
码:412000。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师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面值 1 元。 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项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在遵循《公司法》《证券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循《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向公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
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对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须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须
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股东及其委托的 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 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
的法律责任。 的法律责任。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其中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供担保。其中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
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董事人数不足 5 名);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地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出席。 席。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