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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精制: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利源精制: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22-088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 2021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2〕1 号),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拟对公司及相关
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吉证监处罚字〔2022〕2 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张莹莹,女,1982年2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王立国,男,1976年10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王建新,男,1983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刘宇,女,1982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罗颖俊,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胡国泰,男,1964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高印寒,男,1951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周海伦,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王文生,男,1951年3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独立董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段德炳,男,1963年11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高原,男,1971年1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独立董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王素芬,女,1965年1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监事会主席,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鲍长江,男,1979年5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监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吕秀云,女,1980年1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监事,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徐申珅,女,1984年1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监事,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利源精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立国、罗颖俊、胡国泰、徐申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应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利源精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2017年,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

  利源精制及沈阳利源通过上述方式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928,924,016.24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99%;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49%。

  (二)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1、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5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在建工程6,284,324,663.58元。其中,2015年虚增在建工程2,675,169,649.21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33%;2016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06%;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37%。
  2、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7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6,284,324,663.58元。其中,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2,903,530,144.47元;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3,380,794,519.11元。

  3、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7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4,780,311.35元。其中,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94,863.23元,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1,585,448.12元。

  综上,2015年至2018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6,169,544,352.23元。

  (三)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8,446,724.6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95%。

  由于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2017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3,194,863.2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5%;2018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综上,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45%;2018年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四)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186,013,059.47元;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20,000.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利源精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利源精制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民,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利源精制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利源精制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立国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任独立董事期间,对公司各项定期及临时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和审阅,多次实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查阅财务凭证等资料,并与财务人员多次沟通。公司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专业审计机构也未能发现。第二,任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时间短,无权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涉案违法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综上,请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罗颖俊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任职期间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从未参与沈阳利源的筹建与管理,因财务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无法分辨出利源精制涉案违法行为。第二,其已在2017年6月因个人原因辞职。综上,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国泰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利源精制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不适用行政处罚。第二,利源精制的违法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非直接责任人难以
发现。第三,处罚不当。其担任董事期间审议并签字的只有2017年年度报告,拟处罚款明显过重。第四,充分相信中介机构、独立董事出具的专业意见。综上,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素芬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不分管财务、销售工作,对公司涉案违法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第二,监事的产生不具备合法性,公司监事会和监事形同虚设,签字都是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拿来的空白页让其签署的。第三,相信专业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出具的专业意见,没有获得专业培训,不具备审阅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过重。第四,监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应考虑其后续所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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