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
2019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
2019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000600 号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发
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 2019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证监会公告 [2012] 44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
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 2019 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
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
2019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000600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2019 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选取样本检查支持专项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
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 2019 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
况。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
2019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000600 号
四、使用目的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史 剑
中国 北京 唐莹慧
2020 年 4 月 24 日
附件: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19 年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 2019 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8 年至 2019 年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
2019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 [2012] 44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将 2018 年至 2019 年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于 2019 年度
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
山西证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为人民币 20.00 亿元,期限为 3 年,债券简称为“18 山证 C1”,债券代码为
“118989”,票面利率为 4.85%。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 4,240,000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995,760,000 元,上
述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于 经 本 公 司 批 准 开 立 的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 账 号 :
485010100101588671)。
山西证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为人民币 10.00 亿元,期限为 3 年,债券简称为“19 山证 C1”,债券代码为
“118992”,票面利率为 4.85%。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 2,120,000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97,880,000 元,上述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于 经 本 公 司 批 准 开 立 的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 账 号 :
0502122029027307824)。
(二)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996,633,136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2,635 元 。
二、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全体上市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本公司募集资
金存储、使用以及管理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前述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太 原 分 行 营 业 部 设 立 了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账 户 ( 账 号 :
485010100101588671),并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和债券受托管理人财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与上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太 原 五 一 路 支 行 设 立 了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账 户 ( 账 号 :
0502122029027307824),并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和债券受托管理人财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与上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始存放余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5010100101588671 1,995,760,000 22,635 活期存款
太原分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0502122029027307824 997,880,000 - 活期存款
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
合计 2,993,640,000 22,635
三、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承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996,633,136 元。具体情况详见本专项报告附表
— “2019 年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