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25-43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加粗部分为修改或新增内容):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
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裁担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裁
任。 (即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和第十条合并为一条 第十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
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
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
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
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
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
理人员。 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 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
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总监等。 司的总裁(即总经理,下同)、副总裁(即副总
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及总监等。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付价额相同。 价额相同。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机构集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他方式。 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者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相应的担保。
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其他方式进行。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内转让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