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5 股票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 年 9 月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及各位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职尽责。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予以取消,公司监事自动解任。
二、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主要如下:
1、删除《公司章程》之“第七章 监事会”的内容,以及《公司章程》中其他有
关“监事会”“监事”的描述,《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或“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范要求作适应性修订,例如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股票” 修订为“股份” ,半数以上”的文字表述调整为“过半数”等。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其他主要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
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 司( 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 、法 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 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 三 )对 公 司 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者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 四 )依 照 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 东 名册、股东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 、财 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六 )公 司 终 止或者清算 时 ,按 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七 )对 股 东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 决 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材料的 ,应 当 遵守《 公 司法 》《 证券 法 》等法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予以提供。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有关材料。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 事 会决议内容违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反法律 、行 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民法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会 、董 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 方 式违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反法律 、行 政 法规或者本 章 程 ,或 者决议内容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 内 ,请 求 人民法院撤 销 。但 是 ,股 东会 、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 会 、股 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 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