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
英文全称:ZHUHAI WINBASE INTERNATIONAL 限公司
CHEMICAL TANK TERMINAL CO.,LTD. 英文全称:ZHUHAI WINBASE INTERNATIONAL
CHEMICAL TANK TERMIN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迳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风鹰
湾 南路 222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安全健康,顾客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安全健康为本,
满意,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再接再厉,做大做强。 客户价值为先,绿色创新驱动,数字科技引领,卓
越发展永续。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液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体化工产品的码头、仓储的建设与经营,汽油、煤 一般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陆油、柴油和植物油产品的仓储及公共保税仓库。 地管道运输;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
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
的资产管理服务;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成品油仓储;危险化学品仓储;石
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保税仓库经营;港口经营;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利。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珠海实友化工有限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
公司、Legend Power Limited(奇力有限责任公司)、 司、Legend Power Limited(奇力有限责任公司)、
毅美投资有限公司(Actmax Investments 毅美投资有限公司(Actmax Investments Limited)、
Limited)、珠海天拓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 珠海天拓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永鑫股权投资永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乌鲁木齐新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乌鲁木齐新恒鑫股权投资恒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安亚洲投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安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Jolmo Partners Asia Limited), (Jolmo Partners Asia Limited),公司设立时发
截止 2008 年 3 月 28 日,上述股东以货币出资已到 行的股份总数为 9,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位。 1 元。截止 2008 年 3 月 28 日,上述股东以货币出
资已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5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0,500
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