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改后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做出”相应
1 修订为“作出”“或”相应修订为“或者”。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
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等也不再
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2 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 第二条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3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3452075L。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与变更由董事会决定的法定代表人。
4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5 新增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6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7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
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8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责人。 会秘书。
9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记名股票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
形式。 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10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11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12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14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
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