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2 月)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对 46 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同意新增 1 项内部管理制度。
除以下条款修订外,本次修订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因《公司章程》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相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调整等,不再逐条列示。
本次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香 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国家其
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641,221,583 元。 1,641,194,983 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人。 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执行事务的董
事。董事长辞任董事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
文件。如违反本章程规定,权利人有权依法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诉违反本章程的责任人员。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 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员应当切实维护公司的资产、资金安全,任何 切实维护公司的资产、资金安全,任何董事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或资 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时,公司董金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将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将提议股东会予
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以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执行副总裁(副总经理)、高级副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 秘书。
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主要在香 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可以按照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 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
管。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
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41,221,58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41,194,983
股 , 均 为 普 通 股 。 其 中 境 内 上 市 股 份 股 , 均 为 普 通 股 。 其 中 境 内 上 市 股 份
1,477,099,383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477,072,783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90%;H 股 164,122,200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 90%;H 股 164,122,200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通股总数的 10%。 股总数的 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及公司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