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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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在本章程条款旁注中, “《公司法》”指《中华 删除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3”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之附录 3;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13D ”指《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13
中的第 D 部分;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14 ”指《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14
《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章程
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及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 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董事
长的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条 …… 第六条 ……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股东以其认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总裁和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本
主张。 章程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本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 理人员。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本条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裁、董
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前款所称起诉, 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本条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删除
限公司等企业投资,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
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公司不得成
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增)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根据需要,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
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
种类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
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权利。
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行的股票, 均为有面值股票, 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
元。 的股票,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
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公司可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和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境内投 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除前述地区以外 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人名义持有。
第十六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 删除
认购的股份, 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
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 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
境外上市的, 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内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 可
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 简称为 H 股。
H 股指经批准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以人民币标
明股票面值, 以港币认购及进行交易的股票。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 享有
和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后, 经国务院证券监管
机构批准, 持有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股东可将其持
有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述股份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还应当遵守境外证
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上述股份在境
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 不需要召开类别
股东会表决。
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在
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
权利。
第十八条 …… 第十七条 ……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公司可以 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17,167,779
发行的普通股总股数为 2,017,167,779 股。本 股 。 本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17,167,779 股, 2,017,167,779股, 其中A股股份1,613,593,699
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1,613,593,699 股, 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79.99%; H 股股份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79.99%; 境外上市外资 403,574,080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01%。股(H 股)403,574,080 股, 占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0.01%。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 删除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托管。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司 删除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境内上市内资股的计划,
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 删除
内, 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境内上市内资股
的, 应当分别一次募足; 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
足的, 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也可以分次
发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可以按照本章程的 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
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或派送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或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及国务院证券监管机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及国务院证券监管机
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构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 按照本章程及公司股票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 按照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批准后, 根据国家有 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批准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则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