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债券代码:127075 债券简称:百川转 2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其他 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定,由江阴市百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关规定,由江阴市百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整体
立。公司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变更设立。公司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
2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957247X1。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9132020073957247X1。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4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5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6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93,165,169 股。 593,165,169 股,均为普通 A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7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9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0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1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2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质押权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