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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高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8-05-15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事项主要是因为在《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过程中,激励对象蒋雪峰、袁赛青、叶秋芳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因此取消上述激励对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权益,公司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264人调整为261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002万份调整为1981万份。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的股票期权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1名激励对象授予1981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莘                       何红渠                     陈浩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