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议案》,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维护公 的公司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定,制定本章程。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广东盛路天线
公司系由其前身广东盛路天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
线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设立;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在佛山
2 方式设立;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用代码:9144060070779772XN。
照 》 ( 营 业 执 照 号 :
4406002000407)。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3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4 新增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5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6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管理人员。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7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营范围: 范围: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通讯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通讯器
器材,机电产品,电子电路产品配 材,机电产品,电子电路产品配件。
件。通信工程和网络工程的系统集 通信工程和网络工程的系统集成,网
成,网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 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技术服
技术服务;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 务;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通信设
通信设备安装及维护;钢结构工 备安装及维护;钢结构工程、电子与
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设备安装 智能化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卫
工程施工;卫星相关工程的承包、 星相关工程的承包、开发;计算机信
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通信 息系统集成;通信设备性能检测、环
8 设备性能检测、环境试验检测;货 境试验检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汽
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车电子产品、车载电脑、无线数据终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 端、车载数据终端的研发、生产及销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售;局域网、物联网技术研发与推广、
营)。汽车电子产品、车载电脑、 应用、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设备、模
无线数据终端、车载数据终端的研 块、集成电路芯片、软件的研发与销
发、生产及销售;局域网、物联网 售,以及与之相关的移动互联网建
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工程项目 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建设,相关设备、模块、集成电路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芯片、软件的研发与销售,以及与
之相关的移动互联网建设。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9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10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民币标明面值。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杨华、李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杨华、李再
再荣、何永星、深圳市盛路投资管 荣、何永星、深圳市盛路投资管理有
理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限 公 司 ;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分 别 为
26,391,340 股 、 22,824,955 股 、 26,391,340 股 、 22,824,955 股 、
22,111,709股、4,824,733股;出资 22,111,709股、4,824,733股;出资方
11 方式均为以公司前身广东盛路天 式均为以公司前身广东盛路天线有
线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 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间为2007年6月11日。 2007年6月11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76,152,737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12 915,321,724股,全部为普通股。 为915,321,724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13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