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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25-027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00 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5月20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华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7,588,3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61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0,014,5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34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5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573,7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74%。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5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573,7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74%。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96,218,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67%;
反对 1,294,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3%;弃权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204,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185%;反对 1,294,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0899%;弃权 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16%。

    (二)《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96,214,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25%;
反对 1,292,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2%;弃权8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200,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1.8644%;反对 1,292,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0622%;弃权 8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4%。

    (三)《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96,224,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23%;
反对 1,289,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2%;弃权7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209,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911%;反对 1,289,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0239%;弃权 7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50%。

    (四)《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96,217,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55%;
反对 1,290,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1%;弃权8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203,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027%;反对 1,290,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0358%;弃权 8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6%。

    (五)《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96,189,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62%;
反对 1,328,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0%;弃权7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174,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251%;反对 1,328,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5362%;弃权 7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8%。

    (六)《关于<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96,212,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05%;
反对 1,298,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04%;弃权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198,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380%;反对 1,298,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1427%;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3%。

    (七)《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96,214,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21%;
反对 1,290,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5%;弃权8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199,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596%;反对 1,290,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0405%;弃权 8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8%。

    (八)《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96,049,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33%;
反对 1,392,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69%;弃权
14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035,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845%;反对 1,392,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852%;弃权 14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03%。

    四、律师见证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方荣杰、刘雪莹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