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情况对照表
(GDR 上市后适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
程。 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
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由杭州巨星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司。
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由杭州巨星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91330000731506099D,原杭州巨星科技有限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91330000731506099D,原杭州巨星科技有限
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人民币普通股 6,350 万股,于 2010 年 7 月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6,350 万股,于 2010 年 7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
上市。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 】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
“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
表【 】股 A 股股票,于【 】年【 】月【 】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1,143,438,492 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新增】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
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
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
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司的股
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新增】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
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
行股票或 GDR。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
或 GDR 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合国
家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下认购 GDR 的,除前
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及在境外发行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3,438,492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普通股 【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A 股股
东持有【 】股,占【 】%;境外投资人持有
的 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
的 A 股基础股票为【 】股,占【 】%。
第二节 股份增持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持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
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
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方式之一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式购回;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其他方式进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条第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五)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