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5 年 10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的章节,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原《公司 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修订如仅涉及该表述 调整,将不列入修订对照表中;《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 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或”改成“或者”等, 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亦不列入修订对照表中。除此以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原章程 修改后 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众业达电气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众业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修订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
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修订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修订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修订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 修订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八条 公 司 发 行 的 面 额
修订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吴开
贤、颜素贞、吴森杰、吴森岳、杨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吴开
林、高德鑫、曲海峰、吴开平、汤
贤、颜素贞、吴森杰、吴森岳、杨林、
贵雄、佟阿娟、吴晶、陈钿瑞、许
高德鑫、曲海峰、吴开平、汤贵雄、
创亮、林裕、潘少明、欧艳玲、王
佟阿娟、吴晶、陈钿瑞、许创亮、林
少宏、陈华霭、李玉英、陈岱爱、
裕、潘少明、欧艳玲、王少宏、陈华
李慧仪、柯霓翔、陈建荣、王锡鹏、
霭、李玉英、陈岱爱、李慧仪、柯霓 修订
杨松、戴煜、林坚华、林雄武、柯
翔、陈建荣、王锡鹏、杨松、戴煜、
美莉、张颖、王佩清、王总成、裘
林坚华、林雄武、柯美莉、张颖、王
荣庆。认购的股份数共计为 8,000
佩清、王总成、裘荣庆。认购的股份
万股,全部以净资产出资……
数共计为 8,000 万股,全部以净资产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出资……
8,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份总数为 544,543,609 股,均为 修订
544,543,609 股,均为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修订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
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和发展的需要,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