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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除此之外,其余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及
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的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情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其他权利。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三十四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依法查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讼。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