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 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增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3、删除“第五章 董事会”之“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4、“第五章 董事会”增加“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5、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
6、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改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
有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成立 他有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成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由贵州百灵企业集 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由贵州百灵企业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以发起设立方立,在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式设立,在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记,取得营业执照。目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目前公司统一社会
码:91520400215650676U。 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0676U。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29 号文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00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29号文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00万
股,于2010年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 中文全称: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
司 公司
英 文 全 称 : Guizhou Bailing Group 英 文 全 称 : Guizhou Bailing Group
Pharmaceutical Co.,Ltd. Pharmaceutical Co.,Ltd.
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
路 212 号
邮政编码:561000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西航路212号
邮政编码:561000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759.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759.84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万元。
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六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或总经理)、副经理(或副总经理)、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