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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4-01-10

海康威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海康威视控股股东中电海康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海康”)自 2024 年 1 月 4 日至 2024 年 1 月 9 日期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6,271,4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海康威视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海康威视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人系海康威视控股股东中电海康。

  中电海康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306073XD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爱橙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年

      注册资本      66,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2 年 11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11 月 29 日至长期

                    实业投资,环保产品、网络产品、智能化产品、电子产品的研究

      经营范围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生产及销售,商务咨询服务,自有

                    房屋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电海康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海康威视的控股股东。


  2、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即不存在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中电海康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中电海康持有公司股份3,403,879,509股,占增持计划披露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4808%;中电海康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16,962,456股,占增持计划披露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9080%。

  (二)本次增持计划

  海康威视于2023年10月17日披露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海康威视控股股东中电海康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23年10月17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将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拟增持价格不高于人民币40元/股(含),具体根据海康威视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自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9日,中电海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271,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672%,增持股份金额200,160,059.77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2024年1月9日收盘,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1月9日收盘,中电海康持有公司股份3,410,150,9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480%;中电海康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23,233,8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752%。

  (五)增持人承诺情况

  本次增持人已作出承诺,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康威视已于2023年10月17日披露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已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前,中电海康持有公司股份3,403,879,509股,占增持计划披露时公司总股本的36.4808%;中电海康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16,962,456股,占增持计划披露时公司总股本的40.9080%,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海康威视股份超过30%的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

  鉴于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海康威视股份比例超过30%的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本次增持股份数量未超过海康威视已发行股份的2%,增
持人不存在12个月内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增持人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康威视已就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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