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1、将《公司章程》全文“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内容;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因新增、删减或排列相关条款导致原序号发生变化,或仅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而不涉及其他内容变化的,不一一列示说明。
第一条 为维护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
2 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信邦大道 48 号。 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信邦大道 48 号。公司邮
政编码:550018。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4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5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6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8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普通股 股总数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由发
10 总数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由发起 起人张观福、张侃、杜建、吕玉涛、何文均、
人于2000年2月全额认购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姚凤岐、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于
票前公司股本为6510万股。 2000年2月全额认购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公司股本为6510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11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的授权,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13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