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1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及配套的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规范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 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684.05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679.6043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1元。 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9,684.0518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139,679.6043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