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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84 深市 东山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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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精密: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8


  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25-009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集情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25年2月28日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于2025年3月17日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17日下午14:00开始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永刚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36人,代表股份842,657,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53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85,12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51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27人,代表股份357,53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01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9人,代表股份357,738,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02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7人,代表股份357,53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0155%。

  2、公司董监高均出席本次股东会。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司慧律师、张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情况

  1.00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024,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5976%;反对7,335,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419%;弃权4,887,2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41,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6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515,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833%;反对7,335,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506%;弃权4,887,2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41,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661%。

  2.00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042,0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6026%;反对7,315,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363%;弃权4,889,7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4,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6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533,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5883%;反对7,315,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448%;弃权4,889,7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4,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668%。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2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同时议案1-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