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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二○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3

合众思壮:二○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1-077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二○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星期
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二街 8 号院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孙久钢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8 人,代表股份327,491,1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9978%。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6人,代表股份 968,9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02%。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东共 3 人),
代表股份 327,280,6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969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0,5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83%。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唐晓韬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补选张振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7,483,7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961,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236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1.02 补选朱兴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27,483,7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 961,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236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 2.00 关于公司为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7,487,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97%;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唐晓韬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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