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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82 深市 蓝帆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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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关于与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蓝帆医疗:关于与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23-069
债券代码:128108            债券简称:蓝帆转债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是双方就本次合作达成的初步共识,具体的合作内容和进度将根据双方后续工作进一步落实和推进,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具体项目和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帆医疗”)与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器械”)均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社会资源和市场前景,且双方的主营业务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基于双方的业务拓展需要,为强化双方的合作广度和
深度,提高双方的整体竞争优势,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与国药器械签署了《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双方的初步意向性安排,是蓝帆医疗与国药器械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基本共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尚需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相关正式协议。


    上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李杨

    4、注册资本:280,000.00 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27 日

    6、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666 号 CRO 办公区 B 栋

    7、营业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消毒器械销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国内贸易代理,电子产品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招投标代理服务,汽车销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社
会经济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关联关系:蓝帆医疗与国药器械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经查询,国药器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的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拟合作内容

    (1)根据甲方产品管线布局和市场合作需求,乙方向甲方开放自身的全国网络布局、物流配送渠道专业服务、信息系统、创新商业模式等方面的能力,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利益共享,共同完善和丰富覆盖全国范围的医疗供应链网络;乙方拓展的 SPD 和集中配送等绿色智慧供应链服务项目,将优先选择甲方作为战略合作伙伴。

    (2)双方将在海外市场互相开放和交换各自的优势资源,互相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销售渠道、客户网络和服务支持,共同发掘海外医疗器械市场的增长机会。

    (3)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专业的产品技术支持和治疗方案培训,携手加强供应链管理和临床服务;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将针对乙方平台下不同产品线的业务代理商或经销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招商活动;双方均给予对方相应的账期优惠政策。

    (4)乙方将为甲方及/或其关联企业(以下统称“甲方”)引入包括地方政府产业基金或地方国企等投资者,并协助甲方完成相关的投融资事宜;双方积极探索相互成员企业之间的投资机会。

    (5)双方可以通过共享技术、制造、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提供互补性的资源,开展医疗器械工业领域的深度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合资设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开发和生产特定产品等合作。

    (6)双方可通过技术研讨会、项目研发会议、技术交流等方式,共同出资、共同推进医疗器械创新项目的开发和研究,或共同挖掘、共同投资医疗器械的优质创新项
目。

    (7)甲方将积极介绍和引荐各类机构或主体入驻乙方旗下管理、运营的医疗产业园区。

    3、合作模式

    (1)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市场渠道、产品、品牌及业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在产品供销、医疗工业、投融资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双方产业的延伸和发展,以实现合作双方共赢的目标。

    (2)合作目标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实现双方未来各自的市场扩张策略,并且为双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3)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三年。

    4、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且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战略合作协议是基于蓝帆医疗与国药器械业务的互补性开展的战略合作,有利于公司和国药器械充分发挥各自在市场渠道、产品、品牌及业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在产品供销、医疗工业、投融资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双方产业的延伸和发展,对公司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具体项目和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3、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是双方就本次合作达成的初步共识,具体的合作内容和进度将根据双方后续工作进一步落实和推进,最终能否
签署正式协议及正式协议内容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否一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协议涉及的各后续事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其他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如下:

    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1),公司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就羧基丁腈胶乳产品供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目前公司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就羧基丁腈胶乳产品供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无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董事长审批单》。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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