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丽鹏包装有限公 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丽鹏包装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公司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70600265526403D。 91370600265526403D。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 第十九条 公司由山东丽鹏包装
众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普通股总数为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根据截至 2007
4000 万股,其中: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人民
出资额 币 99,334,454.72 元折为 4,000 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1 孙世尧 1500 37.50% 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
烟台坤德投资 例如下表所示:
2 550 13.75%
有限公司 发起人股东姓 股份数
烟台明华投资 序号 持股比例
3 450 11.25% 名/名称 (万股)
有限公司 1 孙世尧 1500 37.50%
4 曲维强 300 7.50% 烟台坤德投资
5 霍文菊 300 7.50% 2 550 13.75%
有限公司
6 于志芬 300 7.50% 烟台明华投资
7 孙红丽 300 7.50% 3 450 11.25%
有限公司
8 孙鲲鹏 300 7.50%
合计 4000 100.00% 4 曲维强 300 7.50%
1995 年 2 月 16 日,烟台市牟平区 5 霍文菊 300 7.50%
6 于志芬 300 7.50%
第二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牟二审所验检 7 孙红丽 300 7.50%
字[1995]第 8 号《验资报告》;1998 8 孙鲲鹏 300 7.50%
合计 4000 100.00%
年 3 月 6 日,烟台市牟平区审计师事务
2007 年 11 月 12 日,山东汇德会计
所出具牟审所验字(1998)第 15 号《验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07)汇所验
资报告》;2007 年 9 月 26 日,烟台泽
字第 6-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出
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泽会
资已到位。
验字[2007]9 号《验资报告》;2007 年
11 月 12 日,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具(2007)汇所验字第 6-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情形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