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038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4 月 21 日 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0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 888 号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友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1,039,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671%。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4,434,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50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604,45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64%;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463,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59%。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宁明月、陈习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036,41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 2,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60,80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反对 2,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036,41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 2,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参加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60,80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5%;反对 2,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0,896,41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20,80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9%;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1%;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0,896,41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20,80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9%;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1%;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80,896,41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20,80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9%;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1%;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80,896,41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20,80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9%;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1%;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896,41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20,80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9%;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1%;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896,41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5%;
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20,80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9%;反对 142,7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1%;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7,780,43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8%;
反对 3,258,68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2%;弃权 0 股,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204,82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401%;反对 3,258,68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599%;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5,415,4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41%;
反对 5,623,664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9%;弃权 0 股,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9,84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976%;反对 5,623,664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024%;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宁明月、陈习飞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