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6-02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共同投资事项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 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可能 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合伙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可 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 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 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
3、公司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13.2%,对合伙企业无法施加重大影响,
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并根据后续进 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本次投资拟使用自有资金,拟投资金额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5、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
一、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苏州怡达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投资”)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嘉兴怡达行 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各方将共同投资嘉兴怡达行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 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计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15,150 万元。公
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2,000 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13.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苏州怡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E7LBA31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晨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24 年 12 月 12 日
住所: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 2 号润港产业园 7 号楼 12
层 1202-00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聚焦于专业精细化领域,包括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AI 等智能制造行业。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72131X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三荣
注册资本:46,404.0406 万元
住所:昆山市张浦镇沪光路 388 号
经营范围:汽车线束设计、开发、加工、制作、销售;销售汽车配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自有房屋出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35085H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代兴
注册资本:41,988.6584 万元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 198 号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销售:印刷物资,化工产品(需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3、自然人合伙人
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号
章晓军 330323XXXXXXXXXXXX
袁思威 320586XXXXXXXXXXXX
仇菲 330104XXXXXXXXXXXX
经查询,上述有限合伙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怡达投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怡达投资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怡达投资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1、基金名称:嘉兴怡达行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2、基金规模: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5,150 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序 投资人名称 类型 合伙人身份 投资金额 投资比例
号 (万元) (%)
1 章晓军 个人 有限合伙人 7,000 46.2
2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 有限合伙人 2,000 13.2
3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 有限合伙人 2,000 13.2
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 有限合伙人 2,000 13.2
5 袁思威 个人 有限合伙人 1,000 6.6
6 仇菲 个人 有限合伙人 1,000 6.6
7 苏州怡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 普通合伙人 150 1
合计 15,150 100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怡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应以货币形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6、出资进度: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缴款通知的要求分期缴付。各方同意,各有限合伙人的首期实缴出资金额原则上应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且合伙企业在提交私募基金备案时的首期实缴出资额不应低于1,000 万元,剩余出资则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缴款通知的要求进行缴付。
7、投资方向: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伙企业将主要对半导体、新能
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未上市公司股权进行投资。
8、存续期限: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合伙期限为 10 年,自合伙企业首张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期限为 7 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除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延长或提前终止之外,自首次交割日起的前四(4)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退出期”。
9、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
(1)合伙企业就项目处置收入及项目运营收入所产生的可分配款项,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收入后的九十(90)个工作日内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间按照已退出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划分并进行分配;就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所产生的可分配款项的分配,应在该等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一千万元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在合伙人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就未使用出资额,应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时点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性质和来源返还给对应的合伙人。
(2)除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之间根据其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10、管理模式:合伙企业的管理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担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合伙企业不得自主更换管理人:(a)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管理人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尽到管理人职责的情况,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且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b) 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且(c) 更换的管理机构应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11、决策机制:
(1)合伙企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投后管理以及退出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人员组成,由管理人委派。合伙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有限合伙人均有权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一名观察员。普通合伙人应确保该等观察员在获取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方面与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保持同步。
(2)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若因前述审议事项与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一方存在关联或可能影响表决结果的情形的,该方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且该回避表决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表决权应当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权基数中予以扣除;如剩余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审议事项应由剩余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12、管理费: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以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每年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为每个有限合伙人每年应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