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订后的章程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月15日核准, 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0
第三条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年 1 月 15 日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100 万股,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在 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0 年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第八条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
变更办法与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
相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新增,后续序号依次递增。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第十条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第十一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第十三条 新增,后续序号依次递增。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票为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 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和认购股份的比
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和认购 例如下:
股份的比例如下: ……
…… 公司发起人以其在原四川富临运业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其在原四川富临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权益所对应的
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权益 净资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出资时间为
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 2007 年 4 月 30 日,其出资已经四川君
其出资已经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 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君和验
有限责任公司以君和验字(2007)第 字(2007)第 2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 60,637,77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总数为 313,489,03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数为 313,489,036 股,均为普通股。
60,637,77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外。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第二节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