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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56 深市 赫美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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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09-1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8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8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42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50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1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一章 附 则 ...... 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深圳市浩宁达电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13804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2,0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Hemei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008号深圳湾 1 号广场南区 T7-2205

        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1,254,521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由董事会聘任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强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拓宽经营渠道,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努力为投资人创造经济收益。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不涉及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措施项目),珠宝首饰、工艺品、服装、箱包、眼镜的零售、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共享自行车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深圳市浩宁达电能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于 2007 年整体变
更设立的。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止净资产
108,908,510.96 元折股 6,000 万股。整体变更设立时,公司向发起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发行 5,100 万股;向发起人深圳市荣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发行 900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11,254,521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