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25-00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新增 17 名投资者诉讼,目前法院已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前期涉及 8 名投资者二审诉讼经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裁定。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新增 17 人投资者诉讼案件起诉金额合计为
1,404,412.11 元。二审上诉的 8 人,变更后的起诉金额为 1,468,552.27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新增 17 人投资者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前期 8 人投资者诉讼二审裁定撤诉 3 人,另 5 人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近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号:
(2024)粤 03 民初 6685 号、(2025)粤 03 民初 2074、2075、2076 号】等有关
证据材料,涉及 17 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1,404,412.11 元。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判决书》【案号:(2024)粤民终 519-521、514-518 号】等有关证据材料,涉及前期 8 名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二审上诉已作出裁定/判决的进展。现就上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17 名自然人投资者(其中 4 名为新增投资者诉讼,13 名为前期一审
审理前裁定撤诉的投资者重新提起诉讼)
被告:赫美集团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赫美集团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合计 1,404,412.11 元(具体详见附表 1)。
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裁定/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2024)粤民终 519-521 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张*飞、刘*忠、梁*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飞、刘*忠、梁*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19 号、520 号、521 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飞、刘*忠、梁*
容负担。
2、(2024)粤民终 514-518 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刘*帅、冯*燕、陈*霞、白*敏、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
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帅、冯*燕、陈*霞、白*敏、刘*负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前期涉及 288 名投资者诉讼案件,已全部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金额合计 1,857.7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案件数量 一审判决/裁
序号 一审结果 (人) 定生效数量 后续进展
(人)
本次公告所涉新增 17 人投资者诉
1 撤回起诉 33 33 讼中有 13 人为前期撤诉的投资
者,重新提起诉讼
2 一审判决驳回投 37 29 8 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资者诉讼请求 其余 29 人一审判决已生效
一审判决支持投 其中涉 79 人投资者诉讼,公司不
3 资者诉讼请求 218 139 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另涉
139 人一审判决已生效
- 合计 288 201 -
2、 投资者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序号 二审结果 案件数量 二审判决/裁定 后续进展
(人) 生效数量(人)
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的8名投
1 资者提起二审上诉,其中 3 人 8 8 二审裁定/判决已
撤回起诉,另5人二审判决“驳 生效
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支持的 79 名投资者
2 诉讼,公司提起二审上诉,二 79 79 二审判决已生效
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合计 87 87 -
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09 日、2023 年 12 月 26 日、2024 年 03 月 19 日、2024 年 03 月 29 日、
2024 年 04 月 08 日、2024 年 08 月 09 日、2024 年 08 月 28 日、2024 年 09 月 05
日、2024 年 09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2024-053、2024-056、2024-06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新增 17 人投资者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已作出终审裁定/二审判决的 8 人投资者诉讼,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次新增 17 人投资者诉讼案件,起诉金额合计 1,404,412.11 元,后续存在
投资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可能性。针对本次公告新增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高度重视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表 1:
单位:元
序号 原告/起诉方 涉案金额(原 案号 被告/被起 案由
起诉金额) 诉方
1 朱*冰 332,097.78
(2024)粤 03 民初 6685 号
2 纪*芝 83,871.52
3 钟*凯 839,279.56 (2025)粤 03 民初 2074 号
4 贾*顺 19,163.25 (2025)粤 03 民初 2075 号
5 刘*青 10,000.00
6 刘* 10,000.00
7 党*曼 10,000.00
8 戎*仁 10,000.00 证券虚假陈
9 季*春 10,000.00 赫美集团 述责任纠纷
10 赵*强 10,000.00
11 郎*坤 10,000.00 (2025)粤 03 民初 2076 号
12 刘* 10,000.00
13 李*兵 10,000.00
14 张*萍 10,000.00
15 马*伦 10,000.00
16 刘*培 10,000.00
17 任* 10,000.00
合计 - 1,404,412.1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