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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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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
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
路 38 号院 1 号楼 15 层,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汉
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之股东;
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首赫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
于阳,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韩霞,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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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4 日, *ST 赫美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的回复公告》称,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经*ST 赫美
董事长、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赫投资”)
实际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王磊要求, *ST 赫美及全资子公司惠州
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为王磊、首赫投资、每克拉美(北京)钻石
商场有限公司、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首赫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涉及金
额共计 13.09 亿元,占*ST 赫美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2.73%。
2021 年 7 月 10 日, *ST 赫美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
函的回复公告》显示, 2017 年 11 月 7 日, *ST 赫美原控股子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为*ST 赫
美控股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服务管理项目
下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或代偿。 *ST 赫美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
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ST 赫美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的规
定。
*ST 赫美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
器厂”)的第一大股东首赫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ST 赫美董事长王磊、时任总经理于阳、时任财务总监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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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 对*ST 赫美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的股
东首赫投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磊、时任总经理
于阳、时任财务总监韩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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