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
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管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用,
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年报
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废止,并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并修订相关条款。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指引》”)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5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504,702,276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504,702,276 股。
6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8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9 第二十六条 第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 公司股份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1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2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3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