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7 证券简称:赛象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9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
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股批[2000]16
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股批[2000]16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120000238994906G。
用代码为 91120000238994906G。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经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30,000,000 股,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在深圳 股 30,000,000 股,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如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 证券交易所上市。
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对
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人。 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8,615,75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588,615,75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