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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数据: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科华数据: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1-064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020年11月、2021年10月、2021年12月分别披露了公司与石军、肖贵阳、田溯宁、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聚投资”)、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道投资”)及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迅投资”)的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祥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情况,2021年10月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初36号及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48号;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州德昇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昇云公司”)起诉温洪标、林栋、肖贵阳、林卫辉、广州市德永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永公司”)及广州市德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煌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情况。上述内容均可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关于向石军、肖贵阳等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及《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近日,上述诉讼事项有了新的进展情况,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天地祥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一)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及提起上诉的情况

  1、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律师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民事上诉
状,石军、云聚投资及达道投资因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的(2021)京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及(2021)京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1)(2021)京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上诉案

  ①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一审原告一):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二(一审原告二):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三(一审原告三):石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②上诉请求:

  Ⅰ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 02 民初 36 号《民事
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被上诉人逾期解除上诉人三名下 2017 年度、2018 年度股票锁定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6,884,375.98 元;

  Ⅱ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2021)京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上诉案

  ①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②上诉请求

  Ⅰ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Ⅱ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公司提交上诉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与石军、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作出的(2021)京02 民初 48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肖贵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即:

  ①判决石军、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向科华数据支付业绩补偿款 39,470,467.82 元;

  ②判决石军、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向科华数据支付
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期间的违约金 1,074,255.39 元(包括以
50,235,140.87 元为基数,自 2020年 5 月28日至 2020 年8 月19 日期间计 83 天,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65%的 2 倍
计算的违约金 1,062,370.01 元;和以 46,646,916.52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19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期间计 1 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
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65%的 2 倍计算的违约金 11,885.38 元);

  ③判决石军、肖贵阳、云聚投资、达道投资、德迅投资连带向科华数据支付
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39,470,467.82 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的标准计算)。

  (以上金额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总计为 42,063,308.91 元)

    (二)公司收到石军等业绩补偿款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了石军、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的业绩补偿款45,632,653.91元人民币。

    二、关于德昇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闽02 民初 207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一: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广州德昇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一:温洪标

      被告二:林栋

      被告三:肖贵阳

      被告四:林卫辉

      被告五:广州市德永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六:广州市德煌投资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三)诉讼事由:2018年9月底,原告一就受让德昇云公司55%股权事宜与包括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内的相关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第4条(“期间损益”)对过渡标的股权的净资产损失的承担进行了约定,第8条(“其他事项承诺”)对股权转让完成前的德昇云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同时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就案涉项目质量及资质手续相关事项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应在前述55%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案件所涉项目所有资质及手续,负责备案主体的变更并保证项目质量,如有违反,原告有权按办理相应事项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费用要求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承担责任。德昇云公司55%股权转让于2018年11月21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应补足原告一过渡期间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损失,并应承担《股权转让协议》所附债务清单以外的德昇云公司其他对外债务。
  然而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兑现《股权转让协议》及《协议书》项下承诺,过渡期间的净资产损失至今未补足给原告一,也没有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德昇云公司对外债务,且案涉项目所需相关资质及手续未能变更齐全或整改完毕,影响德昇云公司案涉项目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按《协议书》约定,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三于 2020 年 5
月另行投资设立公司,沿用案涉项目名称并租用相邻场地从事与德昇云公司直接竞争的业务。

    经原告多次催告,六被告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具状起诉。

    (四)诉讼请求

    鉴于案件实际情况,诉讼期间发生了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一补足原告一所受让的原告二55%股权对应的过渡期间净资产损失人民币1,166,827.56元;

    2、确认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有义务为案涉项目办理相关资质和手续,并将相关资质手续的备案主体办理至原告二名下;

    3、确认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有义务安排原告与案涉项目相关部门签订项目相关协议。

  (五)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讼争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首先,公司提交的
《广州德昇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期间损益
专项审计报告》可以反映德昇云公司过渡期资产亏损具体数额。各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充分反驳证据,也未向法院申请审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依约有权请求温洪标、林栋、肖贵阳、林卫辉补足资产亏损额 1,166,827.56元(2121504.65*55%)。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在股权交割完成后 15 日即委托审计,但是温洪标等以此为由排除公司请求补足亏损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不予采信。其次,根据合同约定,温洪标、德煌公司、德永公司明确承诺将项目所需手续及资质转办或重新办理至德昇云公司名下,使德昇云公司的项目具备完整的手续及资质。在未有证据证明讼争合同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讼争合同及其条款本身自各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相应合同条款对各方当事人始产生约束力,温洪标、德煌公司、德永公司有义务完成前述合同约定事项。但是,公司请求确认温洪标、德煌公司、德永公司合同义务的诉求并不构
成确认之诉的内容,故不予支持。此外,公司、德昇云公司请求温洪标等负担支出的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公司、德昇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其余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温洪标、林栋、肖贵阳、林卫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166,827.56 元;

  2、驳回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001 元,由原告一负担 1,841 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
被告四负担 7,16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相关说明

  除上述案件相关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经收到石军、云聚投资、达道投资支付的业绩补偿款45,632,653.91元人民币,但公司及石军、云聚投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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