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合计不超过 1,912.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1,024.5949 万股的 4.6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1,612.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3.9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4.31%;预留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5.6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3.63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9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且自公告终止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 1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1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7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3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5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40
第十五章 附则...... 4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皖通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 指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华东电子 指 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
激励对象 指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有效期 指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
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须满足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