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本次修 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除附件相关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 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二、其他说明
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自行办理与章程备案有关的后续 事项,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版本为准。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全文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2.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3.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4.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管
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5. 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
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6.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为本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为本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7.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对应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上通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对应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8.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
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 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9. 继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