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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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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100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份额调整为1,561.11万份,其中首次授予部分调整为1,249.11万份。董事会确定2020年9月9日为首次授权日,向1,100名激励对象授予1,249.11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2. 2021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按照《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调整为14.5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3. 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经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100名调整为984名,股票期权数量由1,249.11万份调整为1,185.966万份;同时结合公司2020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2020年度的个人业绩考评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本次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条件的98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3,544,710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14.5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 2022年4月16日,因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行权价格调整为13.7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 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同意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经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84名调整为885名,股票期权数量由1,185.966万份调整为757.9650万份;同时结合公司2021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2021年度的个人业绩考评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本次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条件的88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3,228,570份,行权价格为13.7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6. 2023年3月31日,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2020年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行权价格调整为12.85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对应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2023-020)。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1、因第二个行权期届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需要注销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
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限为
2022 年 9 月 27 日至 2023 年 9 月 8 日,实际可行权数量为 3,228,570 份。截至
第二个行权期届满后可行权期权剩余 12,175 份。公司依照规定将该等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注销期权涉及激励对象 16 人。

    2、因激励对象离职不具备资格或考核未能达标而需要注销

    鉴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谢志超先生和曹
睿女士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2023 年 7 月 31 日担任公司监事,因此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有 5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5 名激励对象考核的结果为 B,可行权比例为第三期可行权数量的 80%;44 名激励对象考核的结果为 C,可行权比例为第三期可行权数量的 50%。9 名激励对象考核的结果为 D,不具备行权条件,第三期不可行权。董事会经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上述 2 名职位变更人员、55 名离职人员及 68 名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404,688 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因上述原因合计需要注销 416,863 份。本次注销完成且扣除已行权完毕的
期权数量(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已行权数量为 321.6395 万份)后,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由 885 名调整为 819 名,股票期权数量由 757.9650 万份调整为
394.6392 万份。

    三、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2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的专项审核意见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

    六、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调整本次行权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次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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