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9 证券简称:圣农发展 公告编号:2025-048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相关人员的监事职务将自动解任。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决议的有效性,公司治理结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原福建圣农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是由原福建圣农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在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公司;在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282941N。 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282941N。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畜牧师。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