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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盛新材: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2

禾盛新材: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编号:2023-08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禾盛新材”)全资孙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商业保理客户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已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详见 2021 年 1 月 6 日、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002)。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
粤 0304 执 8515 号之一、(2023)粤 0304 执 10005 号之一、(2023)粤 0304
执 10006 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8515号之一

  1、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04 民初 5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诉讼保全阶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持有的上海浩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0.91%的股权,控制期限为 202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3 日,由于无证据证明以上股权有处分价值,暂不予处分。
如需对上述财产申请继续查控,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措施的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逾期未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措施自动失效的法
律后果。此外,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法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5号之一

  1、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04 民初 538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 12207292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北京
浩泽清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0.91%(出资额:500 万元)的股权份额,期限自
2022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处分价值暂不具备;

  二、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1837780.29 元,扣除诉讼费、保全费 90690
元、执行费 19870.9 元,申请执行人可得 1727219.39 元。

  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二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6号之一

  1、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
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04 民初 53863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法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后,已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
于高新区锦韵路 533 号 6 栋 13 层 1319 号、1318 号、1302 号的房产【不动产权
证书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 0006991 号】(不动产权单元号
510122035003GB00061F00010032  )  、  (  不  动  产  权  单  元  号
510122035003GB00061F00010033  )  、  (  不  动  产  权  单  元  号
510122035003GB00061F00010045),查封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6 年
10月19 日。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686755706X)名下位于高新区锦韵路 533 号 6 栋 15 层 1516 号的房产
【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 0006991 号】(不动产权单元
号 510122035003GB00061F00010054),查封期限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上述房产暂不予处置。已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平安银行 11014616681000 账户内的存款(实际扣划金额 8391.88 元),冻
结期限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至 2024 年 3 月 12 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
岛)置业有限公司的中国民生银行 610009144、697364799、691014706 的存款,
冻结期限自 2023 年 4 月 1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上述银行存款因海上嘉年华
(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组,无法扣划。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 50 元,剩余款项将发放申请执行人。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如需对上述财产申请继续查控,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措施的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逾期未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法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8515号之一;

  2、《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5号之一;

  3、《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6号之一。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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