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1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3 月)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4 月) 修订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修订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3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修订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4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修订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5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修订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6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修订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7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订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形之一的除外: ……
8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修订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9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修订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10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修订
11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修订
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得转让。 从其规定。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修订
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13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修订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修订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15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利,承担义